整個法律的精神,包括一些流傳已久,在人類歷史上有地位、價值,無論是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這些皆是流傳日子很長久、為市民大眾所接納,及很多優秀的作品,影視處當然不會把這些作品交由審裁處評定。為何「法律的精神」會「包括」聖經等宗教文獻?聖經何時變成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王永平有沒有資格就應否評審作判斷,應否就作品的質素發言,有待考查。香港政府的政教分離正在被侵蝕,倒是肯定的。
星期六, 5月 19, 2007
聖經已成法律精神的一部分?
發佈者: kc 於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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