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但是個人吃人的世界,更是個虎吃兒的、極其荒謬的世界。不想人謬亦謬者,應該及早離開。

細說世界的荒謬,儘管這大概也是不被容許的。

星期六, 5月 19, 2007

聖經已成法律精神的一部分?

引述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言論

整個法律的精神,包括一些流傳已久,在人類歷史上有地位、價值,無論是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這些皆是流傳日子很長久、為市民大眾所接納,及很多優秀的作品,影視處當然不會把這些作品交由審裁處評定。
為何「法律的精神」會「包括」聖經等宗教文獻?聖經何時變成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王永平有沒有資格就應否評審作判斷,應否就作品的質素發言,有待考查。香港政府的政教分離正在被侵蝕,倒是肯定的。

星期五, 5月 18, 2007

當殺人狂仍張牙舞爪

2005年,曾是美國FBI頭號通緝犯的Eric Robert Rudolph在法律上承認控罪,換取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Rudolph曾發動多宗炸彈襲擊。最有名的是在1996年奧運期間的一宗,造成2死111傷。他亦曾襲擊多間墮胎診所,造成多人死傷。他在審訊中認罪時發明了聲明,表示其動機是反對墮胎和同性戀。

可是,事件沒有隨審訊完結。

Rudolph在獄中寫了多篇文章,由支持者貼上互聯網。文章中,Rudolph稱耶穌會寬恕「保護無辜者的激進行為」,又嘲諷其中一名在爆炸案中受重傷者。其丈夫擔心,文章會煽動其他人發動同類襲擊。

一名反墮胎的活躍份子稱,他因為同樣持終止墮胎的理念而替Rudolph發佈文章,又稱不喜歡看那些文章的人大可不看。監獄有意限制Rudolph發出信件,但檢察官指連監獄也無可奈何,因為囚犯也有言論自由。可是,這言論自由意味著爆炸案的生還者和其他潛在目標,將繼續無助地活在恐慌之下。

當殺人狂仍透過支持者繼續張牙舞爪,究竟這世界還有沒有公義?

針對聖經?

投訴聖經事件中,我看到不少人猜測投訴者的動機。其中一把聲音是:為何要「針對」聖經?他們指投訴者「針對」聖經,原因是:眾多刊物中,為要要挑選聖經來投訴,而不挑選其他的。

有人投訴聖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可蘭經。

有人投訴可蘭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佛經。

有人投訴佛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論語。

有人投訴論語,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王子復仇記。

有人投訴王子復仇記,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聖經。

看到其中的思路嗎?投訴任何文學作品,都可引來「針對」之言,因為「沒有投訴其他〔投訴之外的〕刊物」的理由都成立。甚至,若有人為「公平對待」,拿一整箱刊物去投訴,也會招來「為何不拿〔另一箱〕刊物去投訴」的質疑。這種質疑就像寓言中運載驢子的父子受到的批評一樣,是憑性質沒辦法滿足的。

但是,歸根究底,「針對聖經」的說法重要嗎?至今,說有人「針對」聖經的聲音大,但我看不到有人就投訴的內容看看究竟投訴是否合理,更莫論細閱投訴中列出的聖經經文。教徒啊,有興趣去認識一下你們那本聖經嗎?

星期四, 5月 17, 2007

當影視處充當道德判官

取自5月17日星島日報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表示,不會將《聖經》評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評級。影視處發表聲明指,《聖經》是宗教文獻,也是人類文明的一部份,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留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所以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影視處決定不把聖經送檢,或許還能算了。可是,影視處究竟憑什麼去充當道德判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合乎道德?

而且,聖經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我作為「一般合理社會人士」之一,第一個反對。聖經中的虐殺、碎屍、亂倫等等,確有違反我的道德禮教標準。我呼籲有同感的人,向影視處的無理判斷說不,跟影視處硬要說成合乎大眾道德標準的內容劃清界線。

評投訴聖經不雅事件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一事中,有衛道之士批評學生報內容不雅。怎料有人指出,聖經的內容同樣屬不雅,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令衛道人士措手不及。

對於投訴發起人的人格批評

社會爭議往往有人格批評的元素在內。當社會缺乏以事論事的能力,訴諸人格批評便成了理虧者的福音。對投訴者的批評有以下的:

1.藏頭露尾

撇除聲明的內容, 發起人連名字都不夠膽報上. 單單為了個人私隱這一點, 我已經不建議各位去簽那份不名來歷的聲明了。網友「blue」於網上筆記《方潤日記》的留言

投 訴發起人以人身安全為由拒絕接受傳媒採訪。於是有人批評投訴者「沒有膽量」、「藏頭露尾」等。可是,投訴人接受傳媒採訪與否,並不影響投訴的理據。畢竟投 訴的內容是公開的,要知道投訴內容是否實情,大可自行打開聖經到有關章節查証。反而,若發起人公開個人資料或露面,則可能為他人提供騷擾和報復的所需資 料。

2.激進分子

〔天主社會傳播處主任容若愚〕認為有人「唔忿氣」,利用事件挑戰評審制度。(5月17日 蘋果日報)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公共政策首席講師宋立功認為行動無聊,不應抽離《聖經》原有背景作出評論,他指聖經內容無鼓吹亂倫,相信是有激進分子渾水摸魚,企圖批評影視處處理《學生報》事件手法過於嚴重。5月17日 東方日報

有人聲稱投訴發起人是學生報的人士,又呼籲他們不要再「生事」。可是,沒有証據支持此說法。相反,投訴發起人在新聞稿中澄清,「是次行動發起人與中大學生報絕無關係,亦不認識學生報編輯」。並且,投訴某事情,向來都可能被其他組織或人物(與某事情有關聯的)標籤為「生事」。若以「本來無事」為非議投訴者的理由,則投訴學生報內容不雅的人士也是「生事」了?

3.濫用資源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梁偉賢指有市民濫用影視處投訴機制,作出不符該處功能的投訴,有浪費社會資源之嫌,例如投訴《聖經》便屬一例。5月18日 明報

原來一般市民作出投訴便是濫用資源,而學校、宗教團體和什麼什麼教授作出投訴便不是?

回應未能指出聖經並非同屬不雅

投訴見報後得到不少回應,但回應者未能指出學生報內容不雅而聖經內容並無不雅。他們的論點如下:

1.流傳已久

影視處助理處長陸綺華昨接受查詢時表明,無意將《聖經》送檢︰「《聖經》流傳已久,屬文化一部分,難以與不雅及淫褻混為一談。」5月17日 東方日報

色情刊物和電影同樣流傳已久,同樣屬文化一部分,莫非同樣難以與不雅及淫褻混為一談?如是者,為何會有封膠袋和限制觀看年齡的要求?

2.沒鼓吹成份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主席〕葉興國認為,《聖經》是流傳多年的鉅著,有關內容主要是記述歷史,並非鼓吹亂倫等,「相信幾難評為二級」。
5月 17日 星島日報

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表示,被指「不雅」的《聖經》經文純屬描述性內容,雖然以現代觀念理解,「報紙都未必會咁寫」,但要留意其目的並不是對色情、暴力的鼓吹及認同。5月 16日 明報

聖經內容並非主要記述歷史,而是記述神話。但這與它內容是否不雅無關。若有關人士認同聖經內容有色情成份,而有色情成份是中大學生報被評為不雅刊物的原因,則聖經理應被評不雅。若單單描述色情而沒有鼓吹什麼便不屬不雅的話,既然中大學生報的內容並無鼓吹色情,則理應被評為非不雅。

3.連行連坐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裁員〕史泰祖醫生說,投訴《聖經》是「無聊」事件,指《聖經》是文化遺產,若《聖經》也要送檢,將來所有醫學著作,圖書館內的文學巨著,也要包膠袋。若真的拿《聖經》去送檢,「國際傳媒CNN等,一定拿香港來作笑柄,笑香港人無文化!」5月17日 明報

和醫學、文學著作相提並論,身為神話故事的聖經還未夠資格。而且,「聖經是文學巨著」是教徒和某些學著的意見,不是所有人的共識,亦有不少人撰文批評過聖經寫得差劣。何況,學生報不也是文學著作嗎?

4.符合豁免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裁員〕張民炳又說,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8條,如發放物品,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張民炳認為,《聖經》符合以上的豁免條款。5月17日 明報


若聖經符合此
豁免的話,學生報內容也符合。

回應無視暴力內容

很多人誤以為淫褻及不雅物品只包括色情。可是,香港法律的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條註明,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

正如發起投訴的網頁《令人戰慄的聖經》顯示,聖經中的不雅內容以暴力估多數。可惜,至今回應投訴的人只有反駁關於聖經中色情內容的投訴,對於聖經內的暴力成份則隻字不提。

審裁員莽下定論

多位淫審處審裁員在未開審時就聖經是否不雅發表言論,有「未審先預定結論」,妨礙該處的判斷之嫌。

有報導(5月17日 蘋果日報)指淫審處「現時300多名委員不少具基督或天主教背景」。無論如何,大眾需要但無從監察影視處/淫審處的判斷會否涉及利益衝突。我們要問:
  1. 究竟已發言的影視處/淫審處職員是以教徒身份還是以影視處/淫審處職員身份發言?
  2. 這些人的身份會否影響影視處/淫審處的判斷?
  3. 影視處/淫審處對《聖經》作判斷時,是否應由組織內其他成員執行?

我們期望怎樣的裁決?

大概沒人會天真的認為聖經會被
淫審處判為不雅,而且這未必和聖經內容有關。或許,從事件反映有關評審機制的不足之處,替學生報平反(無論是因為認清情況或是對把聖經同列不雅有顧慮),已是最好的結果。反而,若聖經真的和學生報同樣被評不雅,則對被壓迫學生沒有幫助。

星期日, 4月 15, 2007

新聞:區議員遊行 聲討網絡暴力

區議員遊行 聲討網絡暴力
(星島) 04月 14日 星期六 03:30AM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部分受到電郵恐嚇的沙田區議員,聲討網絡暴力,要求警方關注,並於昨日遊行到沙田警處請願。

沙田區議會有十九名區議員遭電郵恐嚇,多名沙田區議員昨日召開名為「網絡暴力.法理不容」記者會。

沙田民主連線的區議員蔡耀昌說,收到恐嚇電郵的十九名區議員,在沙田區議會網頁中,全部位於左邊。該行共有廿二名區議員的資料,所有留下電郵地址的,均收到相同的恐嚇信。

恐嚇信內容以英文撰寫,收到恐嚇電郵的李立航說無與他人結怨,並譴責該種網絡暴力,認為不容許惡勢力挑戰。他引述,內容提及發件人聲稱收到報酬,連續跟蹤他們十日,並且奉命要「殲滅」(terminate)他們,不過,發件人認為十九人無辜,因此背棄僱主,並放棄有關行動,但要求每人交港幣二千五百元。

李立航表示,電郵內並沒有詳細交代terminate一詞的意思,但有可能要殲滅其議席。

他對於各種暴力事件不能容忍,而今次事件是香港開埠以來,第一次有區議員收到電郵恐嚇,希望警方可以處理事件。另一名沙田區議員周嘉強及大埔區區議員李志成表示,區議員作為公職人員,這件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職人員的挑釁,要求警方加強保護公職人員的人身安全。

記者會後,蔡耀昌連同沙田區區議員李立航、周嘉強、鄭則文、丁士元、大埔區區議員李志成,及北區區議員莫兆麟,遊行到沙田警署請願,並遞交請願信。

我的感想:
  1. 身為區議員,要向警方反映意見,想必有很多心比遊行直接了當的渠道。訴諸遊行,有「做場表演給市民看」之嫌。
  2. 按報導裏的電郵中的用法(即用作動詞而且受詞是人),「terminate」的常用解釋是「解僱」。除了某套電影裏,幾乎沒人會把它解作「殲滅」。(英文程度如此,那些區議員應被拿去再訓練。)而且解僱某人/令某人被解僱又怎算「使用暴力」?

星期三, 3月 2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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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某個購物網站)

星期一, 3月 26, 2007

生舊叉燒好過生你

當父母要向兒女說晦氣說話,「生舊叉燒好過生你」可說是常用的一句。如果我是兒女,我會說:「那麼你生一舊叉燒好了」。當然,那不是理論的場合,只是父母宣示主權的時機。若兒女敢回應,後果可想而知。

「生舊叉燒好過生你」背後的意思是:叉燒不會不聽話、不會做錯氣,總之不會令父母生氣,反而能填飽肚子,於是叉燒比兒女更好。

此句可嚴重傷害兒女的自尊心。若兒女真的相信此話,以為自已的存在價值竟不及一塊食物,他們還能怎樣抬起頭來做人?小孩通常缺乏過濾說話的能力,容易把聽到的話照單全收。而且,最能打擊人的話,莫過於來自自己以為是最親愛的人之口。

能說出此句的人,恐怕是滿足於吃喝的人。他們的慾望可用其他東西滿足,他們亦受不了生兒育女的代價。既然如此,又何必生兒育女,既令自己留有「為何當年不生叉燒」的惱悔,也令兒女有童年陰影呢?除非是弱智或傷殘的,否則兒女總有不聽話、做錯事、令人生氣的時候。這是兒女成長的必經階段。何況叉燒不會關心別人,不會建設社會,不會做個有用的人-可惜有些「父母」可能不會懂得或欣賞。這些人根本沒有資格生兒育女。請他們遠離一切組織家庭的打算,每天去吃叉燒好了。

做個負責任的人,若真的認為「生舊叉燒好過生〔兒女〕」的,應該向叮噹借時光機回到n年前改變決定,又或者去就近的燒臘店填飽肚子,而不是向無責任的人出氣。

延伸閱讀:
明愛調查﹕六成子女被父母「踩低」

星期一, 3月 19, 2007

基督徒-奇怪的稱呼

舊文一則,寫於20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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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基督徒」解作耶穌的追隨者、效法耶穌教導的人。但諷刺地,在現實中,往往沒有人比自稱「基督徒」的一群更常違背耶穌的教導。

耶穌要人先變賣所有的財產,分給窮人,然後才跟隨他(Mat 19:21)。你認識這樣做的基督徒嗎?我就沒有了。

耶穌要人在家關上門,暗中祈禱(Mat 6:6)。他尤其囑咐人,不要在會堂祈禱(Mat 6:5)。以我所知,基督徒卻尤其喜歡在一種叫教會的會堂祈禱。一眾基督徒當眾做出「謝飯」動作的情景,相信不少人都在餐室看過-誰也看得出他們在祈禱呢。其他可以聚會的地方,他們也是不會放過的。

耶穌教人祈禱時不要用很多重覆的話(Mat 6:7-8)。可是,如果你有聽過基督徒祈禱的話,你會發現很多基督徒祈禱的內容全是「主啊,主啊」等重覆的話。

禱告要用主禱文的內容(Mat 6:9-13)。很多基督徒,尤其是新教徒,卻以各種理由捨棄了耶穌教他們的禱文,改用自己隨意的話作禱文。

耶穌教人對別人有求必應,不可推辭(Mat 5:42)。至於基督徒嘛,大家可自行驗証一下,例如向他們借錢或請他們還錢。(見拙作:《基督徒,還錢》)

耶穌教人不說謊(Mat 5:37)。看來我們耳熟能詳的傳教謊言如達爾文死前信主推翻進化論等都只是我們聽錯。

耶穌教人要盡力避免犯罪,甚至不惜把令自己犯罪的肢體砍下或挖出來(Mak 9:43-37)。既然很多基督徒說自己經常軟弱犯罪,下次見到他們時不妨問候一下:「你今天砍了沒有?」(當然要模妨香港某飲品廣告中主角的語氣了。)

耶穌教人不要禁止人們奉耶穌的名行異能(Mak 9:38-40)。可是,很多所謂「名門正派」卻一直批評靈恩派等教派奉耶穌的名行異能。

耶穌教人不要論斷人(Mat 7:1-5)。很多基督徒卻忙著論斷這人是異端,那人敵擋神,誰會下地獄等等。

信心得救還是行為得救?

舊文一則,寫於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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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得救?如果你認為答案很明顯甚至很簡單的話,請記著,基督教內外在這問題爭論了數百年,至今仍沒有定案。甚至到了現在,這仍是天主教和新教之間最大的分歧之一。

為什麼會這樣呢?原因很簡單:教徒視為「信仰的最終依歸」的聖經裏對於怎樣才能得救,竟然有幾種互不相容的說法。正因為這樣,教徒從聖經經文中得出不同的結論,一點也不奇怪。

1.只要有信心就能得救:

「那同釘的兩個犯人、有一個譏誚他說、你不是基督麼。可以救自己和我們吧。那一個就應聲責備他說、你既是一樣受刑的、還不怕 神麼。我們是應該的。因我們所受的、與我們所作的相稱。但這個人沒有作過一件不好的事。就說、耶穌阿、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Luk 23:39-43)

與耶穌同釘十字架的兩人都是強盜。強盜的行為怎樣,相信不用多說吧。然而耶穌卻對他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可見聖經中確沒有行善卻能得救的例子。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Mak 16:15-16)

就連耶穌也親口說明「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明言了得救只有「信」這條件。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 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Jhn 3:36)

施洗約翰對耶穌的見證,「信者得救」的意思說得很明白。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Rom 3:28)[1]

保羅使徒對得救條件的看法,明確表示「信者得救」之餘,更注明得救與否不在乎行為。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 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Rom 10:9-10)

這段經文是新教支持「信者得救」教義時最常引用的之一。

2.沒有行為的就不能得救:

「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Mat 7:17-19)

「你們或以為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Mat 12:33)

「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Mat 12:35)

第三段經文顯示,比喻中的樹是指人,而果子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根據第一段經文,沒有好行為的人是會被「丟在火裡」的。

「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Mat 7:21-23)

根據這段經文,呼求耶穌的名卻又作惡的人,不能和耶穌在一起。而天國卻是讓人與神同在的地方。所以,作惡的人是不能進天國的。

3.只要有行為就能得救:

真福八端(Mat 5:3-10)。

耶穌沒有說過,那些人必須要信衪才能得享福氣。若只有信耶穌的人才得救(即不信耶穌的人不得救)的話,耶穌的祝福,尤其是「天國是他們的」等承諾,就落空了。

綿羊和山羊的比喻(Mat 25:31-46)。

根據這比喻,判斷一個人要得永生或永刑的準則並不是信耶穌與否,而是他的行為:用行動去愛別人的人「要往永生裡去」,沒有用行動去愛別人的人「要往永刑裡去」。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Rom 2:13-14)

保羅是極力主張連外邦人也能得救的使徒之一。根據這段經文,外邦人若順著自己的本性行事,就可以稱義。(這裏沒有提到信耶穌是條件。)這種「因律法稱義」的看法卻和他在羅馬書其他部分重覆提著的「因信稱義」互相矛盾。

4.信心與行為俱備才能得救: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Jas 2:14-16)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Jas 2:22)[2]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Jas 2:24)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Jas 2:26)

雅各認為只有信心,而沒有行為,不能令人得救。

註:

[1] 稱義就是得救(脫離罪和死亡)的意思。「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 神的榮耀。」(Rom 5:1-2)

[2] 這裏的「行為」是指亞伯拉罕獻子一事。所謂的「信心與他的行為並行」,只不過是說,信靠耶和華的人要有行為証明自己對耶和華的忠心,和愛人如己等東西並沒有關係。該段經文是:「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Jas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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