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但是個人吃人的世界,更是個虎吃兒的、極其荒謬的世界。不想人謬亦謬者,應該及早離開。

細說世界的荒謬,儘管這大概也是不被容許的。

星期四, 6月 28, 2007

新聞:打錯針少女失去補救機會

(6月25日的蘋果日報,粗體由我加上。)

專家:及時抽骨髓液清洗可減傷害
打錯針少女失去補救機會

【本 報訊】因「打錯針」事件而命危的血癌患者小琳,昨日病情未見起色,仍然危殆。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藥物育資源中心總監崔俊明表示,1968年至2005年期 間,全球共有最少55宗同類事故,「84%受影響病人最終死亡,其餘大部份四肢癱瘓,又或者個腦癱瘓醒唔番,個女仔真係好可惜。」

記者:趙燕婷

甜美的笑容、清純的樣子,21歲的小琳令人一見難忘,但因為一個「不可能出現的嚴重醫療事故」,她被威爾斯親王醫院一名女醫生誤將靜脈注射藥物「長春新鹼」打入脊髓,或因而無法再離開病榻。

威院5天後發現已太遲

但 原來若能及時補救,打錯針對病人的傷害其實可以大大減低。崔俊明解釋,事發後醫護人員可將脊髓液抽出,以便清洗有毒物質,「好似食錯洗胃咁」,再將不含藥 物的脊髓液重新打入脊髓即可減低影響。但由於威院五天後才發現打錯針,所以已錯失補救時機,「過五日先發現,佢生存機會好低」。

香港大學臨床腫瘤學系榮譽授岑信棠認同上述方法理論上可行,得悉威院未能及時發現錯失後更說:「唔係咁渣呀嘛!」

為免同類事故再次發生,崔俊明建議醫管局改變化療程序,將靜脈注射和脊髓注射藥物分開在不同時間和地點注射;以用於靜脈注射的細袋貯存「長春新鹼」,方便識別。他強調這些方法已於英國和美國等地通行,可以即時採用。

有不願透露姓名的資深醫生相信,有關女醫生極可能需要面對民事訴訟和賠償,但無法估計金額;若有證據顯示其工作表現欠佳,她更可能遭到醫院管理局解僱。

送上祝福:網友希望奇出現

「我會為佢祈禱。」小琳抗癌戰友Cindy在網誌呼籲網友為小琳祈禱後,引來網友極大迴響,同聲為小琳送上祝福和支持,其中一名自稱小琳妹妹友人的網友則說:「我知道呢件事之後……真係好唔開心……我會為小琳祈禱,希望奇會出現。」

曾經與小琳同住四人病房的Cindy昨在網誌寫道:「簡單的數隻字,足以形容我和另一病友瑩瑩對在ICU病房內小琳的心情,曾經與小琳同一病房,但現在卻很遙遠似的。這麼近,那麼遠。」

除了關懷,不少網友表示對事件感到震驚,「這個過失好過份,搞到小琳咁樣」;「呢唔係做錯可以再過,係人命」。網友Janus更直言:「醫生責任重大,希望醫療失誤減少,輕微的過失我會盡量原諒,但輕率、不負責任的行為,付諸法律是無可避免的。

本報記者

感想:為何有人會認為「嚴重的過失」便是「輕率、不負責任的行為」?醫生的責任是盡力醫治病人、盡量務求不出錯,但若說其責任是一定不出錯,那是沒可能實現的。不是說那過失不嚴重,但最少沒有理由相信那位醫生故意犯錯或者不認真行事。

何況醫管局的政策失誤令公立醫院的醫生人手極度短缺,醫生長期處於過度工作的狀態。連續工作三十小時是家常便飯一星期只有三十小時睡眠的情況下,醫生對於防止失誤實在是有心無力。上述的事故,不過是其中一個引爆了的計時炸彈。

若病人家屬要追究索償、其他人要口誅筆伐,也許無可厚非。但請把矛頭指向醫管局,務求從根源解決問題,而不是要某位醫生「認投」了事。

星期二, 6月 26, 2007

嘔心的求情

原來求情是這樣的,真是嘔心。

(以下報導來自6月27日的蘋果日報)

少女藏精液褲作證 浸大生認猥褻罪

相約睇《達文西》 索吻遭拒自瀆

【本 報訊】浸會大學應用生物系一名剛畢業男生,去年約會女網友入戲院看《達文西密碼》,向她索吻及企圖強迫她代摸下體不遂,竟在戲院內自瀆,精液更濺中女方牛 仔褲。女方沒有洗褲,事隔41日後報警,涉案畢業生昨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在公眾地方猥褻暴露罪,押後至7月11日判刑。 記者:陳浩義

現年23歲被告徐皓倫剛於本月14日畢業,原被控非禮罪,案件審訊中途,他獲准承認交替性的公眾地方猥褻暴露罪。

事隔41日後報警

案 情透露,被告結識19歲的女網友後,去年5月21日首次與她見面,並到葵芳新都會廣場百老戲院,觀看上畫僅4日、由影星湯漢斯主演的《達文西密碼》,兩人 於下午5時進入戲院,座位四周均有觀眾,但電影放映不久,被告便要求與她接吻。女事主拒絕,被告隨後又三度捉住她的手觸摸其下體,女事主均掙脫縮手。

其 後,被告從短褲掏出陽具,然後以放在膝頭上的黑色袋作遮掩自瀆,精液更濺中女事主的牛仔褲;散場之後,兩人各自離去,再沒見面。女事主一直沒有洗褲,並將 事告訴任職社工的友人,後來接受友人建議報警,當時已事隔41日;警方撿走她染有精液的牛仔褲作化驗,DNA化驗報告與被告的基因合。

獲現任女友原諒

辯方律師昨求情說,女事主性格「鬼妹仔」,與被告拖手進入戲院,被告積極表達愛意,才發生誤會犯案。被告的現任女友為浸大同學,去年10月相識,拍拖初期已將事和盤托出,並獲她原諒。

律 師續指,現任女友與被告均為虔誠教徒,經常返教會,並達成共識,婚後才會發生關係。被告亦承諾不再追求性滿足,只會追尋心靈價值,並專注學業;律師又指被 告有弱聽,患有血友病,當有損傷及瘀傷時,需往醫院急症室求診,注射血清藥物,否則傷口難以癒合,甚至有生命危險,故他立志要做護理人員,現已獲香港大學 取錄修讀護理學系課程,但犯案後對其前途可能有所影響。

案件編號:TWCC368/07

感想:
  1. 辯方律師指女事主性格「鬼妹仔」,暗示女事主傳達了同意被告做法的意思。但難道拖手代表同意接吻和被摸下體?而且女事主已多次拒絕,但被告仍一意孤行。這裏根本沒有「誤會」可言。
  2. 列出一堆「未來大計」便以為可對過犯若無其事?尤其是,被告需要尋求的是女事主的原諒,而非現任女友的。(若他有非禮現任女友就另計。)看來被告想令自己好過一點,但無真正的悔意。
  3. 「虔誠教徒,經常返教會」與本案無關,為何用作求情理由,莫名其妙。難道教徒在法律上有優惠?辯方是希望碰巧遇上基督徒法官,會對「自己人」從輕發落吧?
  4. 被告有弱聽和血友病亦與本案無關。

星期四, 6月 21, 2007

檸檬茶之忽然求創意

不知道為何,考試局讓未寫好的題目用在正式考試上,結果今年會考中文科作文的試卷上的其中一題,沒有指引,沒有提示,只有「檸檬茶」三個字。有考生更因此不知所措,叫苦連天。(可能是因為另外的題目也不太好吧。)

消息傳出後,有網友讚揚考試局出題有創意,又說不知所措的學生不懂靈活變通,給容易的題目難倒。有網友更自行以相同題目寫作,並附上字數和寫作時間(通常遠勝會考的要求),好像要顯示自己的能力比考生高似的。

別騙自己了,根本寫作的環境不同。網上筆記的文章是在較好的環境裏寫出來,就算字數較多、質素較好亦不代表什麼。

  • 會考的重要性,令考生往往有很大的壓力,但總要寫點東西去換取分數,而且題目是三選一。相反,網上筆記的題目無限制,更可以留待有靈感和想寫時才寫。
  • 考試場地未必舒暢,單是部分試場沒有空調、鄰近吵鬧街道等便夠折騰了,監考官不停的宣佈更令人難以集中精神。考試時大致上要留在坐位中直到收卷,連東張西望去找靈感也要提防有作弊之嫌。相反,寫網上筆記時,可以找個舒適的地方,也用自己慣常的方法找靈感。
  • 考試要用紙筆,速度較慢,而且在開始時更定好大綱,下筆後難作大幅修改。相反,寫網上筆記時,時間和工具容許先自由發揮尋找題材後才拼湊成文章。

考試局怎麼忽然求創意了,還是只是把出題失準硬說成是創意的表現?不論求學是否求分數,會考的確是求分數的地方,而不是創意的展覽會。若真的是求創意,便最少不應用分數、評分指引等限制,但便會失去會考的用意。另一方面,學生無從得知評分的標準、閱卷員的口味。就算題目好像是容許自由發揮,但閱卷員可能預設了只接受某些寫法。具創意的文章,憑性質是高風險,未必受到賞識,卻可能被評為亂寫。分數失準,後果可以很嚴重。於是,學生按照「大路」(循規蹈矩)的寫作方式是合理做法,反而偏離常規是冒著無法預計的風險。

何況在多數的網友文章中,看不到有很大的創意,甚至近乎千篇一律:文章上半部分回憶以往在茶餐廳品嘗檸檬茶,講述自己愛喝怎樣的檸檬茶、為何為喝、和什麼人喝等。下半部分感慨時易世易,現今的檸檬茶不及以前,或者以前一同喝檸檬茶的人不在身邊。不然就是借題發揮,說不太相干的所謂人生道理,例如人生就像一杯檸檬茶,或者時下的勞動人口像檸檬茶裏的檸檬被擠壓等等。

當然也有例外的。例如《檸檬茶(故事示範)》以檸檬茶材料之間的對白,講述檸檬想爭風頭的故事,十分有趣。

(時間及字數欠奉,反正會考時沒可能評價其他考生的作品。花點時間和心思,寫考場內寫不出的文章,這才是屬於網上筆記的創意。)

星期一, 6月 18, 2007

提防道德審裁處現香港

〔本文章是為《令人戰慄的聖經》發起的七一遊行小冊子而寫。〕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公眾著眼於刊物內容、學術自由、何謂不雅等等。但更嚴重的問題正蘊釀:「道德審裁處」在香港漸漸成形。

評審影響重大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下稱《條例》)對「不雅」刊物的限制,令青少年不能合法地閱讀刊物內容。公眾以為「不雅」內容即色情內容,而非《條例》界定的「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社會亦對色情刊物有禁忌。評審還帶來刑責:公開展示或向青少年發佈不雅物品「均屬犯罪」,可被罰款及監禁[1]
因此,限制可阻擋公眾接觸某些言論。

擅作道德審判

影視處在聲明中稱「《聖經》是宗教文獻,[…]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但香港現時沒有道德審裁處,《條例》亦只談及評審刊物內容是否淫褻或不雅[2],而非概括的評審刊物內容是否合乎道德標準。反而《聖經》中有民族奉神旨殺人等等,這些行為不見得被社會普遍接受。

影處涉嫌越權

《條例》只把審判權給予淫審處[2]。影視處在聲明中對聖經内容作評定,有越權之嫌。另外,《香港獨立媒體》因引用一幅裸體照片而收到勸喻。影視處承認照片未依法由淫審處評級,卻稱該照片為「不雅物品」而發出勸喻,甚至威嚇「交由警方處理」,實屬不當。

過程欠透明度

5份本地報章風月版被淫審處評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情色版》卻被評為「不雅」,究竟評審標準是怎樣的?有人指淫審處雙重標準,但實情更糟:評審標準從不公開,卻可嚴重影響出版人等,並不合理。

審計處在2004 年發表的報告指出,當時淫審處104名審裁委員中,21名出席了多數的聆訊。報告指他們
「差不多處理了審裁處大部分的工作」,令委員小組的代表性「成疑問」。雖然每次評級的審裁員由委員中隨機選出,但審裁委員的出席次數參差,可能令隨機的方式形同虛設。

報告又指,影視處自2003年起,「把監察刊物的工作外判給一間非政府機構」,而且「有若干個案顯示該機構採用有別於影視處的評級標準」。若此機構有偏頗,可能對某些社群造成壓力。

職委未審先判

在評審完成前,有影視處職員和淫審處委員搶先就刊物內容發表意見[3],甚至有誤導公眾以為評審已依法完成之嫌。雖然民政事務局長何志平稱
[4],公開評論會取消發言的委員就有關事宜的審裁資格,但外界無法得知這原則有否實現。

背景衝擊中立

有市民關注審裁委員的背景(例如所屬宗教組識)會否影響評審結果。有報導[5]指淫審處「現時300多名委員不少具基督或天主教背景」。《明報》曾邀請8位審裁委員,就《情色版》內容進行模擬審裁,結果只有1人認為內容屬不雅。剛巧此委員是基督教組織明光社
[6]的總幹事。

只要長期居港及通曉中英文,便有資格獲委任為審裁委員。政府網頁[7]更顯示,可自行打電話申請。寬鬆的資格、自薦的機制、委員的權力等,令此職位容易成為限制異見的工具。

政府默許事件

事情已不只關乎《情色版》或《聖經》,亦不是「我不看那些刊物」便可置身度外,而是關乎政府誠信和言論審查。問題不限於影視處或淫審處,例如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竟指《聖經》等宗教文獻是「法律的精神」的一部分。面對有關職員的不當言行愈來愈多,政府卻未有制止,形同默許。

社會上一些人士致力推廣某些宗教的道德規條,甚至要求大眾亦遵從之。另一方面,有人指出《聖經》同樣含有不雅內容後,多位政府官員及審裁委員爭相反駁,甚至恃其身份評定某宗教刊物在法律上具有超然地位,令人擔心評審的準確和政府的中立受到動搖。我們要提防「道德審裁處」藉現有政府部門的軀殼冒起,以限制色情為名,行道德審裁之實。

延伸閱讀

淫審處是怎樣被騎刼的?
現代啟示錄──為什麼我們要有淫審處?
致「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公開信
我愛淫穢不雅
齊齊投訴張民炳
投訴:影視署濫用權力
請協助我和申訴專員交涉

註釋

[1] 來源:香港法例第390章第22及23條。「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2] 來源:香港法例第390章第8條
[3] 參考另文《評投訴聖經不雅事件》。其中張民炳的言論更是錯誤。《條例》第28條說明要「得到審裁處同意」才可以免責,而非自動免責。因為淫審處未就《聖經》作出正式評論,所以
第28條並不適用。另外有人說審裁委員有言論自由。可是他們亦有不當審裁委員的自由,既然選擇擔任此工作,就該避免影響該處的判斷。
[4] 來源:香港政府《新聞公報》。另外,議員對
工商及科技局的提問,竟由民政事務局長代答,是否恰當?
[5] 來源:5月17日《蘋果日報》
[6] 明光社近年不斷批評同性戀,但卻獲得影視處撥款資助舉辦人權課程,影視署網頁內的「有用連結」一欄更指向明光社,令人質疑兩者的關係。
[7] 來源
:香港政府《法庭服務及設施》網頁

星期六, 5月 19, 2007

聖經已成法律精神的一部分?

引述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的言論

整個法律的精神,包括一些流傳已久,在人類歷史上有地位、價值,無論是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這些皆是流傳日子很長久、為市民大眾所接納,及很多優秀的作品,影視處當然不會把這些作品交由審裁處評定。
為何「法律的精神」會「包括」聖經等宗教文獻?聖經何時變成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王永平有沒有資格就應否評審作判斷,應否就作品的質素發言,有待考查。香港政府的政教分離正在被侵蝕,倒是肯定的。

星期五, 5月 18, 2007

當殺人狂仍張牙舞爪

2005年,曾是美國FBI頭號通緝犯的Eric Robert Rudolph在法律上承認控罪,換取以終身監禁代替死刑。Rudolph曾發動多宗炸彈襲擊。最有名的是在1996年奧運期間的一宗,造成2死111傷。他亦曾襲擊多間墮胎診所,造成多人死傷。他在審訊中認罪時發明了聲明,表示其動機是反對墮胎和同性戀。

可是,事件沒有隨審訊完結。

Rudolph在獄中寫了多篇文章,由支持者貼上互聯網。文章中,Rudolph稱耶穌會寬恕「保護無辜者的激進行為」,又嘲諷其中一名在爆炸案中受重傷者。其丈夫擔心,文章會煽動其他人發動同類襲擊。

一名反墮胎的活躍份子稱,他因為同樣持終止墮胎的理念而替Rudolph發佈文章,又稱不喜歡看那些文章的人大可不看。監獄有意限制Rudolph發出信件,但檢察官指連監獄也無可奈何,因為囚犯也有言論自由。可是,這言論自由意味著爆炸案的生還者和其他潛在目標,將繼續無助地活在恐慌之下。

當殺人狂仍透過支持者繼續張牙舞爪,究竟這世界還有沒有公義?

針對聖經?

投訴聖經事件中,我看到不少人猜測投訴者的動機。其中一把聲音是:為何要「針對」聖經?他們指投訴者「針對」聖經,原因是:眾多刊物中,為要要挑選聖經來投訴,而不挑選其他的。

有人投訴聖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可蘭經。

有人投訴可蘭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佛經。

有人投訴佛經,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論語。

有人投訴論語,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王子復仇記。

有人投訴王子復仇記,於是別人可質疑為何不投訴聖經。

看到其中的思路嗎?投訴任何文學作品,都可引來「針對」之言,因為「沒有投訴其他〔投訴之外的〕刊物」的理由都成立。甚至,若有人為「公平對待」,拿一整箱刊物去投訴,也會招來「為何不拿〔另一箱〕刊物去投訴」的質疑。這種質疑就像寓言中運載驢子的父子受到的批評一樣,是憑性質沒辦法滿足的。

但是,歸根究底,「針對聖經」的說法重要嗎?至今,說有人「針對」聖經的聲音大,但我看不到有人就投訴的內容看看究竟投訴是否合理,更莫論細閱投訴中列出的聖經經文。教徒啊,有興趣去認識一下你們那本聖經嗎?

星期四, 5月 17, 2007

當影視處充當道德判官

取自5月17日星島日報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表示,不會將《聖經》評淫褻物品審裁處進行評級。影視處發表聲明指,《聖經》是宗教文獻,也是人類文明的一部份,歷代相傳。影視處認為,這些源遠留長的宗教文獻或文學作品,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所以影視處不會將《聖經》呈交淫褻物品審裁處評定類別。
影視處決定不把聖經送檢,或許還能算了。可是,影視處究竟憑什麼去充當道德判官,判斷某些行為是否合乎道德?

而且,聖經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我作為「一般合理社會人士」之一,第一個反對。聖經中的虐殺、碎屍、亂倫等等,確有違反我的道德禮教標準。我呼籲有同感的人,向影視處的無理判斷說不,跟影視處硬要說成合乎大眾道德標準的內容劃清界線。

評投訴聖經不雅事件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一事中,有衛道之士批評學生報內容不雅。怎料有人指出,聖經的內容同樣屬不雅,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令衛道人士措手不及。

對於投訴發起人的人格批評

社會爭議往往有人格批評的元素在內。當社會缺乏以事論事的能力,訴諸人格批評便成了理虧者的福音。對投訴者的批評有以下的:

1.藏頭露尾

撇除聲明的內容, 發起人連名字都不夠膽報上. 單單為了個人私隱這一點, 我已經不建議各位去簽那份不名來歷的聲明了。網友「blue」於網上筆記《方潤日記》的留言

投 訴發起人以人身安全為由拒絕接受傳媒採訪。於是有人批評投訴者「沒有膽量」、「藏頭露尾」等。可是,投訴人接受傳媒採訪與否,並不影響投訴的理據。畢竟投 訴的內容是公開的,要知道投訴內容是否實情,大可自行打開聖經到有關章節查証。反而,若發起人公開個人資料或露面,則可能為他人提供騷擾和報復的所需資 料。

2.激進分子

〔天主社會傳播處主任容若愚〕認為有人「唔忿氣」,利用事件挑戰評審制度。(5月17日 蘋果日報)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公共政策首席講師宋立功認為行動無聊,不應抽離《聖經》原有背景作出評論,他指聖經內容無鼓吹亂倫,相信是有激進分子渾水摸魚,企圖批評影視處處理《學生報》事件手法過於嚴重。5月17日 東方日報

有人聲稱投訴發起人是學生報的人士,又呼籲他們不要再「生事」。可是,沒有証據支持此說法。相反,投訴發起人在新聞稿中澄清,「是次行動發起人與中大學生報絕無關係,亦不認識學生報編輯」。並且,投訴某事情,向來都可能被其他組織或人物(與某事情有關聯的)標籤為「生事」。若以「本來無事」為非議投訴者的理由,則投訴學生報內容不雅的人士也是「生事」了?

3.濫用資源

〔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梁偉賢指有市民濫用影視處投訴機制,作出不符該處功能的投訴,有浪費社會資源之嫌,例如投訴《聖經》便屬一例。5月18日 明報

原來一般市民作出投訴便是濫用資源,而學校、宗教團體和什麼什麼教授作出投訴便不是?

回應未能指出聖經並非同屬不雅

投訴見報後得到不少回應,但回應者未能指出學生報內容不雅而聖經內容並無不雅。他們的論點如下:

1.流傳已久

影視處助理處長陸綺華昨接受查詢時表明,無意將《聖經》送檢︰「《聖經》流傳已久,屬文化一部分,難以與不雅及淫褻混為一談。」5月17日 東方日報

色情刊物和電影同樣流傳已久,同樣屬文化一部分,莫非同樣難以與不雅及淫褻混為一談?如是者,為何會有封膠袋和限制觀看年齡的要求?

2.沒鼓吹成份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員協會主席〕葉興國認為,《聖經》是流傳多年的鉅著,有關內容主要是記述歷史,並非鼓吹亂倫等,「相信幾難評為二級」。
5月 17日 星島日報

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龔立人表示,被指「不雅」的《聖經》經文純屬描述性內容,雖然以現代觀念理解,「報紙都未必會咁寫」,但要留意其目的並不是對色情、暴力的鼓吹及認同。5月 16日 明報

聖經內容並非主要記述歷史,而是記述神話。但這與它內容是否不雅無關。若有關人士認同聖經內容有色情成份,而有色情成份是中大學生報被評為不雅刊物的原因,則聖經理應被評不雅。若單單描述色情而沒有鼓吹什麼便不屬不雅的話,既然中大學生報的內容並無鼓吹色情,則理應被評為非不雅。

3.連行連坐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裁員〕史泰祖醫生說,投訴《聖經》是「無聊」事件,指《聖經》是文化遺產,若《聖經》也要送檢,將來所有醫學著作,圖書館內的文學巨著,也要包膠袋。若真的拿《聖經》去送檢,「國際傳媒CNN等,一定拿香港來作笑柄,笑香港人無文化!」5月17日 明報

和醫學、文學著作相提並論,身為神話故事的聖經還未夠資格。而且,「聖經是文學巨著」是教徒和某些學著的意見,不是所有人的共識,亦有不少人撰文批評過聖經寫得差劣。何況,學生報不也是文學著作嗎?

4.符合豁免

淫褻及不雅物品審裁處審裁員〕張民炳又說,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8條,如發放物品,有利於科學、文學、藝術、學術或大眾關注的其他事項,即可作為該控罪的免責辯護。張民炳認為,《聖經》符合以上的豁免條款。5月17日 明報


若聖經符合此
豁免的話,學生報內容也符合。

回應無視暴力內容

很多人誤以為淫褻及不雅物品只包括色情。可是,香港法律的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條註明,淫褻或不雅資料「包括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

正如發起投訴的網頁《令人戰慄的聖經》顯示,聖經中的不雅內容以暴力估多數。可惜,至今回應投訴的人只有反駁關於聖經中色情內容的投訴,對於聖經內的暴力成份則隻字不提。

審裁員莽下定論

多位淫審處審裁員在未開審時就聖經是否不雅發表言論,有「未審先預定結論」,妨礙該處的判斷之嫌。

有報導(5月17日 蘋果日報)指淫審處「現時300多名委員不少具基督或天主教背景」。無論如何,大眾需要但無從監察影視處/淫審處的判斷會否涉及利益衝突。我們要問:
  1. 究竟已發言的影視處/淫審處職員是以教徒身份還是以影視處/淫審處職員身份發言?
  2. 這些人的身份會否影響影視處/淫審處的判斷?
  3. 影視處/淫審處對《聖經》作判斷時,是否應由組織內其他成員執行?

我們期望怎樣的裁決?

大概沒人會天真的認為聖經會被
淫審處判為不雅,而且這未必和聖經內容有關。或許,從事件反映有關評審機制的不足之處,替學生報平反(無論是因為認清情況或是對把聖經同列不雅有顧慮),已是最好的結果。反而,若聖經真的和學生報同樣被評不雅,則對被壓迫學生沒有幫助。

星期日, 4月 15, 2007

新聞:區議員遊行 聲討網絡暴力

區議員遊行 聲討網絡暴力
(星島) 04月 14日 星期六 03:30AM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報道)部分受到電郵恐嚇的沙田區議員,聲討網絡暴力,要求警方關注,並於昨日遊行到沙田警處請願。

沙田區議會有十九名區議員遭電郵恐嚇,多名沙田區議員昨日召開名為「網絡暴力.法理不容」記者會。

沙田民主連線的區議員蔡耀昌說,收到恐嚇電郵的十九名區議員,在沙田區議會網頁中,全部位於左邊。該行共有廿二名區議員的資料,所有留下電郵地址的,均收到相同的恐嚇信。

恐嚇信內容以英文撰寫,收到恐嚇電郵的李立航說無與他人結怨,並譴責該種網絡暴力,認為不容許惡勢力挑戰。他引述,內容提及發件人聲稱收到報酬,連續跟蹤他們十日,並且奉命要「殲滅」(terminate)他們,不過,發件人認為十九人無辜,因此背棄僱主,並放棄有關行動,但要求每人交港幣二千五百元。

李立航表示,電郵內並沒有詳細交代terminate一詞的意思,但有可能要殲滅其議席。

他對於各種暴力事件不能容忍,而今次事件是香港開埠以來,第一次有區議員收到電郵恐嚇,希望警方可以處理事件。另一名沙田區議員周嘉強及大埔區區議員李志成表示,區議員作為公職人員,這件事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職人員的挑釁,要求警方加強保護公職人員的人身安全。

記者會後,蔡耀昌連同沙田區區議員李立航、周嘉強、鄭則文、丁士元、大埔區區議員李志成,及北區區議員莫兆麟,遊行到沙田警署請願,並遞交請願信。

我的感想:
  1. 身為區議員,要向警方反映意見,想必有很多心比遊行直接了當的渠道。訴諸遊行,有「做場表演給市民看」之嫌。
  2. 按報導裏的電郵中的用法(即用作動詞而且受詞是人),「terminate」的常用解釋是「解僱」。除了某套電影裏,幾乎沒人會把它解作「殲滅」。(英文程度如此,那些區議員應被拿去再訓練。)而且解僱某人/令某人被解僱又怎算「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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