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於我的個人新聞台<煮耶穌燒烤樂園>
時間:2004-04-07 08: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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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到了現在,還有很多基督徒「奉神之命」反對同性戀.有些擅於引經據典的人更經常引用以下兩段經文支持自己的立場.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Lev 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Lev 20:13)
那些人真是假冒為善!神是要他們把同性戀者治死,不是批評一下就算.既然那些人自命奉神為至尊,奉聖經為至寶,為什麼他們可以對神的命令選擇性接受,選擇性假裝聽不到呢?這種自大狂妄,該當何罪?
好了,若他們願意完全聽從神的話,記著連以下的也要一件不留的照辦啊:
「凡咒罵父母的、總要治死他、他咒罵了父母、他的罪要歸到他身上。」(Lev 20:9)
「那褻瀆耶和華名的、必被治死、全會眾總要用石頭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褻瀆耶和華名的時候、必被治死。」(Lev 24:16)
「你們要追趕仇敵、他們必倒在你們刀下。你們五個人要追趕一百人、一百人要追趕一萬人.仇敵必倒在你們刀下。」(Lev 26:7-8)
「六日要作工、但第七日是安息聖日、是向耶和華守為聖的、凡在安息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Exo 31:15)
星期六, 3月 25, 2006
關於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看法
發佈者: kc 於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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