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文一則,寫於20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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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得救?如果你認為答案很明顯甚至很簡單的話,請記著,基督教內外在這問題爭論了數百年,至今仍沒有定案。甚至到了現在,這仍是天主教和新教之間最大的分歧之一。
為什麼會這樣呢?原因很簡單:教徒視為「信仰的最終依歸」的聖經裏對於怎樣才能得救,竟然有幾種互不相容的說法。正因為這樣,教徒從聖經經文中得出不同的結論,一點也不奇怪。
1.只要有信心就能得救:
「那同釘的兩個犯人、有一個譏誚他說、你不是基督麼。可以救自己和我們吧。那一個就應聲責備他說、你既是一樣受刑的、還不怕 神麼。我們是應該的。因我們所受的、與我們所作的相稱。但這個人沒有作過一件不好的事。就說、耶穌阿、你得國降臨的時候、求你記念我。耶穌對他說、我實在告訴你、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Luk 23:39-43)
與耶穌同釘十字架的兩人都是強盜。強盜的行為怎樣,相信不用多說吧。然而耶穌卻對他說:「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裡了。」可見聖經中確沒有行善卻能得救的例子。
「他又對他們說、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Mak 16:15-16)
就連耶穌也親口說明「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明言了得救只有「信」這條件。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著永生、 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Jhn 3:36)
施洗約翰對耶穌的見證,「信者得救」的意思說得很明白。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Rom 3:28)[1]
保羅使徒對得救條件的看法,明確表示「信者得救」之餘,更注明得救與否不在乎行為。
「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 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Rom 10:9-10)
這段經文是新教支持「信者得救」教義時最常引用的之一。
2.沒有行為的就不能得救:
「凡好樹都結好果子、惟獨壞樹結壞果子。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Mat 7:17-19)
「你們或以為樹好、果子也好。樹壞、果子也壞。因為看果子、就可以知道樹。」(Mat 12:33)
「善人從他心裡所存的善、就發出善來.惡人從他心裡所存的惡、就發出惡來。」(Mat 12:35)
第三段經文顯示,比喻中的樹是指人,而果子是指一個人的行為。根據第一段經文,沒有好行為的人是會被「丟在火裡」的。
「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的告訴他們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Mat 7:21-23)
根據這段經文,呼求耶穌的名卻又作惡的人,不能和耶穌在一起。而天國卻是讓人與神同在的地方。所以,作惡的人是不能進天國的。
3.只要有行為就能得救:
真福八端(Mat 5:3-10)。
耶穌沒有說過,那些人必須要信衪才能得享福氣。若只有信耶穌的人才得救(即不信耶穌的人不得救)的話,耶穌的祝福,尤其是「天國是他們的」等承諾,就落空了。
綿羊和山羊的比喻(Mat 25:31-46)。
根據這比喻,判斷一個人要得永生或永刑的準則並不是信耶穌與否,而是他的行為:用行動去愛別人的人「要往永生裡去」,沒有用行動去愛別人的人「要往永刑裡去」。
「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Rom 2:13-14)
保羅是極力主張連外邦人也能得救的使徒之一。根據這段經文,外邦人若順著自己的本性行事,就可以稱義。(這裏沒有提到信耶穌是條件。)這種「因律法稱義」的看法卻和他在羅馬書其他部分重覆提著的「因信稱義」互相矛盾。
4.信心與行為俱備才能得救: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Jas 2:14-16)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Jas 2:22)[2]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Jas 2:24)
「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Jas 2:26)
雅各認為只有信心,而沒有行為,不能令人得救。
註:
[1] 稱義就是得救(脫離罪和死亡)的意思。「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 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 神的榮耀。」(Rom 5:1-2)
[2] 這裏的「行為」是指亞伯拉罕獻子一事。所謂的「信心與他的行為並行」,只不過是說,信靠耶和華的人要有行為証明自己對耶和華的忠心,和愛人如己等東西並沒有關係。該段經文是:「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Jas 2:21)
星期一, 3月 19, 2007
信心得救還是行為得救?
發佈者: kc 於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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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謝謝你的分享。 我個人認為,如果我們宣稱是絕對相信聖經,就理應相信整部經文而並非只相信自己認為對的部份。或只遵守和支持對自己有利的戒條。
既然在聖經裏清楚地指出信心的必要以及行為的必要,那麼我們便接受全部吧!這樣才是全心相信整部經文,對我們的救恩也最安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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