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但是個人吃人的世界,更是個虎吃兒的、極其荒謬的世界。不想人謬亦謬者,應該及早離開。

細說世界的荒謬,儘管這大概也是不被容許的。

星期一, 6月 18, 2007

提防道德審裁處現香港

〔本文章是為《令人戰慄的聖經》發起的七一遊行小冊子而寫。〕

《中大學生報情色版》事件,公眾著眼於刊物內容、學術自由、何謂不雅等等。但更嚴重的問題正蘊釀:「道德審裁處」在香港漸漸成形。

評審影響重大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下稱《條例》)對「不雅」刊物的限制,令青少年不能合法地閱讀刊物內容。公眾以為「不雅」內容即色情內容,而非《條例》界定的「暴力、腐化或可厭的資料」。社會亦對色情刊物有禁忌。評審還帶來刑責:公開展示或向青少年發佈不雅物品「均屬犯罪」,可被罰款及監禁[1]
因此,限制可阻擋公眾接觸某些言論。

擅作道德審判

影視處在聲明中稱「《聖經》是宗教文獻,[…]並沒有違反一般合理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禮教標準。」但香港現時沒有道德審裁處,《條例》亦只談及評審刊物內容是否淫褻或不雅[2],而非概括的評審刊物內容是否合乎道德標準。反而《聖經》中有民族奉神旨殺人等等,這些行為不見得被社會普遍接受。

影處涉嫌越權

《條例》只把審判權給予淫審處[2]。影視處在聲明中對聖經内容作評定,有越權之嫌。另外,《香港獨立媒體》因引用一幅裸體照片而收到勸喻。影視處承認照片未依法由淫審處評級,卻稱該照片為「不雅物品」而發出勸喻,甚至威嚇「交由警方處理」,實屬不當。

過程欠透明度

5份本地報章風月版被淫審處評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情色版》卻被評為「不雅」,究竟評審標準是怎樣的?有人指淫審處雙重標準,但實情更糟:評審標準從不公開,卻可嚴重影響出版人等,並不合理。

審計處在2004 年發表的報告指出,當時淫審處104名審裁委員中,21名出席了多數的聆訊。報告指他們
「差不多處理了審裁處大部分的工作」,令委員小組的代表性「成疑問」。雖然每次評級的審裁員由委員中隨機選出,但審裁委員的出席次數參差,可能令隨機的方式形同虛設。

報告又指,影視處自2003年起,「把監察刊物的工作外判給一間非政府機構」,而且「有若干個案顯示該機構採用有別於影視處的評級標準」。若此機構有偏頗,可能對某些社群造成壓力。

職委未審先判

在評審完成前,有影視處職員和淫審處委員搶先就刊物內容發表意見[3],甚至有誤導公眾以為評審已依法完成之嫌。雖然民政事務局長何志平稱
[4],公開評論會取消發言的委員就有關事宜的審裁資格,但外界無法得知這原則有否實現。

背景衝擊中立

有市民關注審裁委員的背景(例如所屬宗教組識)會否影響評審結果。有報導[5]指淫審處「現時300多名委員不少具基督或天主教背景」。《明報》曾邀請8位審裁委員,就《情色版》內容進行模擬審裁,結果只有1人認為內容屬不雅。剛巧此委員是基督教組織明光社
[6]的總幹事。

只要長期居港及通曉中英文,便有資格獲委任為審裁委員。政府網頁[7]更顯示,可自行打電話申請。寬鬆的資格、自薦的機制、委員的權力等,令此職位容易成為限制異見的工具。

政府默許事件

事情已不只關乎《情色版》或《聖經》,亦不是「我不看那些刊物」便可置身度外,而是關乎政府誠信和言論審查。問題不限於影視處或淫審處,例如工商及科技局長王永平竟指《聖經》等宗教文獻是「法律的精神」的一部分。面對有關職員的不當言行愈來愈多,政府卻未有制止,形同默許。

社會上一些人士致力推廣某些宗教的道德規條,甚至要求大眾亦遵從之。另一方面,有人指出《聖經》同樣含有不雅內容後,多位政府官員及審裁委員爭相反駁,甚至恃其身份評定某宗教刊物在法律上具有超然地位,令人擔心評審的準確和政府的中立受到動搖。我們要提防「道德審裁處」藉現有政府部門的軀殼冒起,以限制色情為名,行道德審裁之實。

延伸閱讀

淫審處是怎樣被騎刼的?
現代啟示錄──為什麼我們要有淫審處?
致「淫褻物品審裁處」的公開信
我愛淫穢不雅
齊齊投訴張民炳
投訴:影視署濫用權力
請協助我和申訴專員交涉

註釋

[1] 來源:香港法例第390章第22及23條。「首次定罪,可處罰款$400000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800000及監禁12個月」。

[2] 來源:香港法例第390章第8條
[3] 參考另文《評投訴聖經不雅事件》。其中張民炳的言論更是錯誤。《條例》第28條說明要「得到審裁處同意」才可以免責,而非自動免責。因為淫審處未就《聖經》作出正式評論,所以
第28條並不適用。另外有人說審裁委員有言論自由。可是他們亦有不當審裁委員的自由,既然選擇擔任此工作,就該避免影響該處的判斷。
[4] 來源:香港政府《新聞公報》。另外,議員對
工商及科技局的提問,竟由民政事務局長代答,是否恰當?
[5] 來源:5月17日《蘋果日報》
[6] 明光社近年不斷批評同性戀,但卻獲得影視處撥款資助舉辦人權課程,影視署網頁內的「有用連結」一欄更指向明光社,令人質疑兩者的關係。
[7] 來源
:香港政府《法庭服務及設施》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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