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但是個人吃人的世界,更是個虎吃兒的、極其荒謬的世界。不想人謬亦謬者,應該及早離開。

細說世界的荒謬,儘管這大概也是不被容許的。

星期三, 3月 26, 2008

拳打小童不算傷人?

原來小孩並不是人,手捏男童臉頰及拳打其左額並不算傷人!很荒謬,但補習教師打學生事件中,人們的反應卻顯示這種態度。

3月27日的星島日報引述案情:「補習教師難忍十歲男童在溫習數學時屢次計錯數,一時失控下用手捏男童臉頰及拳打其左額,致面部瘀傷」。報導又稱「裁判官昨指斥他濫用男童對他的信任,直言他是一個不及格的導師」。

報導中受訪的市民認為刑罰太重。但香港法例第212章19及39條指出,傷人的最高刑罰為判監3年,就連報導引述的量刑起點亦為判監4月半。如今補習老師只獲判監3個月,他還不趕快去殺雞還神?至於我們,則是時候反思有關法律。當貼張不雅照片都可被判監6個月的同時,對小孩施以可能留下成長陰影的暴力卻只判監3個月,後者不是太輕是什麼?

然後一如以往,市民的討論變成了揚州炒飯,把補習教師打人的責任歸咎於今天的學生頑皮或心散、很壞很難教。可是,這事件中被打的小孩不是「頑皮」或什麼,而是屢次計錯數,不要弄錯亦不要偷天換日。撫心自問,難道計錯數便活該被拳打?而且,我還以為無論過去的社會風氣如何,現今社會就是不主張以暴力解決問題,何況我們期望成人(尤其是能掛上「老師」職銜者)比小孩有更好的分析能力,也持守更高的標準,一方面三思而後行,另一方面對行為負責呢。

星島的社評《歎難教蟹向直走 捏臉重囚太可悲》,單是標題已錯,因為實情是被告做的不只捏臉,亦非被判重囚。其內容更是黑白顛倒,把事件描繪成「頑皮學生留難善良老師」外,更把禁止傷人的法律說成是用來留難老師的陷阱,而非對市民的合理保障,其荒謬程度直逼《上帝給葉繼歡的祝福》中「葉繼歡不幸遇上開槍的警察」的指鹿為馬。沒錯,有的學生是難教,教師的工作有時或許更困難,但又如何?底線是:難道道出幾個藉口或埋怨一下別人,便有出手打人的牌照?現今法律不容許教師向學生施以體罰,不喜者可以不教書,或者去其他仍容許體罰的地方教書。連規則也不懂守,憑什麼稱為「老師」,這種人配嗎?把他們拿去幼稚園重新學習守規則,對社會倒更有益。

但實情就是這樣荒謬。若有男友/女友頻頻計錯數而被其女友/男友拳打,法官大概不會這麼輕判。若有收銀員頻頻計錯數而被顧客拳打,大眾輿論的矛頭大概不會指向收銀員或說收銀員都很差劣。唯獨是,若有學生頻頻計錯數而被補習老師拳打,大家卻會紛紛對學生非議,替補習老師說好話。(讀到報導說辯方指有很多人替被告求情,我無言以對。難道現今社會人士的立場是:受歡迎的人做錯事不需/不應受罰,或最少應享優待?)

還有,為什麼人們老是美其名為「體罰」?說來說法,避來避去,就是彷彿不能直呼那行為為「打人」。揮拳便是揮拳,傷人便是傷人。然而向小孩揮拳彷彿不能說是揮拳,傷了小孩彷彿不能說是傷人。其潛台詞便是:小孩不是人,不是嗎?

在這個年代竟還有這麼多人抱著上個年代的無理觀念,以為小孩只是件物品-屬於成人的物品,為求達到某些指標(例如成績好)可以不擇手段地操縱或對待之,實在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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